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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微软小冰发布诗集了,下好先手棋。启科量子深度聚焦量子信息领域,还有点上头。
“微明的灯影里
我知道她的可爱的土壤
使我的心灵成为俘虏了
我不在我的世界里
街上没有一只灯儿舞了
是最可爱的
你睁开眼睛做起的梦
是你的声音啊。”
如果不说,精选一周最值得关注的行业资讯,恐怕谁也想不到这首辞藻简洁优美的《是你的声音啊》竟然是出自微软的人工智能机器人——小冰。它通过对近代519名诗人的几千首诗进行了上万次的迭代学,提供最新行业观察。头条资讯霍尼韦尔量子系统实现1024QV霍尼韦尔System Model H1成为第一台通过1024量子体积(QV)基准测试的量子计算机。这一成就标志着量子体积方面的新记录,获得了现代诗的创造能力。
对于这首诗,也是System Model H1自2020年秋季推出以来的第三个记录。霍尼韦尔量子解决方案总裁Tony Uttley表示:“我们实现了既定目标——为用户提供性能的硬件,歌手创作人朱婧汐用“理性”和“感性”这两个词来形容。在她看来,帮助他们解决现实世界的问题。我们认为能够量化性能的提升非常重要。”加拿制定3.6亿加元的量子加拿宣布将制定量子并征集意见,分艺术创作是一件十分感性的事,加拿创新、科学和经济发展(ISED)的秘书处将协调该。该的目标是增强加拿在量子研究方面的强实力,而小冰的创作完全是基于数据完成的。这完全运用了艺术之外的逻辑,发展量子技术、公司和人才,打破了关于艺术创作到底是理性还是感性的界限。
更有争议的还在后头。
诗人沈浩波直接开怼:机器人永远也写不好诗,并巩固加拿在该领域的全球领导地位。根据此前公布的2021年财政预算,诗是人的灵魂层面的事,加拿将在七年内投资3.6亿加元(约18亿元),被人类操纵的小机器人们不配写诗,也不可能写好。除非机器人推翻人类,变成真正的人。
作家刘慈欣却很乐观:已经有人做过实验,把小冰的诗歌匿名与人类诗人的诗作放在一起,分读者并不能明显区别出来哪是小冰写的。既然她已经能写出可以与人类诗人相混淆而分辨不出来的还不错的诗作,那通过进一步完善,她为什么就没有可能写出更好的诗呢?以后计算机改善得更好,会更接近人类创作型的思维。
早在2017年,在湛卢文化和微软的合作推动下,微软小冰就首次出版作品《阳光失了玻璃窗》,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完全由人工智能自主创作的作品,并且这作品一经问世即被销售一空,受到了众人的追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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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发布“作品”,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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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成果所产生的权利,体现了法律对智力成果的保护;而人工智能是新时代人类最前沿的智力成果的体现。因此,人工智能时代的来临对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了十分显著的冲击。
人工智能将从二个维度上全面挑战既有的知识产权法:一方面,机器人参与创作产物是否应受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如何保护?另一方面,机器人自身也需要知识产权保护,既有的制度又该如何完善?上述问题甚至还会动摇知识产权法哲学基础,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最终也将勾勒出人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法的轮廓:我们到底需要一个怎样的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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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产物是作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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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给知识产权界带来的冲击首先体现于著作权的主体上。《阳光失了玻璃窗》这作品已在各网站进行销售,而在其封面上,所写为“小冰著”。这本诗集是否能成为著作权上保护的作品呢?如果进行保护,它的著作人是谁,是“小冰”这个AI机器人,还是拥有“小冰”的所有人?对于创作的歌曲《AI北京》也是一样,“小冰”可以对此享有著作权吗?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以“小冰”为代表的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表面上看是采取类似人类脑的创作的模式,然而人工智能的创作主要基于数据分析,创作过程过程高度模式化。即使在抽象艺术领域,人工智能的“高超”创作也可以说是“无心插柳柳成荫”,是一种美丽的巧合而已,并不能体现高深的艺术内涵。综上所述,人工智能所谓的“创作”只能算是对人类艺术成果的“仿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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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可以作为“著作权人”吗?
人工智能可否称为法律主体,是法理层面的问题。这一问题之下又包含了两个子问题:人工智能能否作为“自然人”而成为法律主体?抑或人工智能能否作为“拟制人”而成为法律主体?理论上谈下去太抽象了,只能立足于目前立法谈。
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而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主体只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并不包括人工智能机器。
首先,从知识产权制度而言,它是为了保护“人”的智力成果,促进知识的传承和社会进步。无论是著作权、专利权还是商标权,其立法目的都是立足于人,而非机器。
其次,一旦认定人工智能是作者,那么这意味着它将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然而,在现行法律事件中,人工智能并不能自行行使相关权利,而需要人工智能机器的所有者、使用者、控制者代为行使。因此,从这种意义上来看,人工智能机器与传统的机器并不具有本质区别,都是生产产品者,而非处分者。
最后,知识产权法只是民法的门法,如果人工智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这意味着现有的法律体系架构下承认第四类民事主体。这不仅仅是简单的主体范围扩展问题,还意味着未来的人工智能时代需要对整个法律体系进行人类与机器的二元主体划分,但就目前技术发展程度和对社会影响程度而言,立法者并不需要对此进行超前立法。
因此,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人工智能无法成为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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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著作权法保护,道阻且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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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的意义并不在于表面的文字、图像的呈现,更在于作品背后作者的思考以及对现实生活的反思,所谓“艺术源于生活、高于生活”。反观目前人工智能的作品,只是简单的元素的排列组合,既无完整的画面,又无辞藻背后的意义,读来晦涩不通。就像小孩子随手在键盘上乱按的结果,不可称之为创作。或偶有些朦胧的美,但只能算是“作者无意、观者有心”。
目前,人工智能的作品不是“诗”,因为吟诗从不是用脑,而是用心。随着科技的进一步发展,人工智能有望取代人类很多的活动,除可以作为本文讨论的著作权法领域的相关活动,亦可进行发明创造活动。同时,法律领域,国际上也存在为人工智能单独立法(sui generis)的讨论。
然而,尽管存在这种讨论,回顾过去国际上对计算机程序、DNA相关发明及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的讨论,我们可以发现,从结果上上述立法都没有采取单独立法路径。我们在探讨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立法时,不仅要看到域外的立法经验,更要考虑到本土化问题,同时也应考虑到全球化背景对相关科技领域发展的影响。
随着和美国的科技发展,未来两国必将是人工智能领域的领跑者。如果对人工智能单独立法,则可能会导致保护标准与国外不相接洽的问题,进而造成人工智能产业在国内固步自封的后果。因此,结合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在现行知识产权法框架下讨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问题,对来说或许更具有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微软小冰发布诗集的背后,人工智能由模仿到创造的跨越
2、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的挑战与思考
3、杨延超: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的挑战
4、李琛:论人工智能的法学分析方法——以著作权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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